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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2024-04-15 13:55,更新:2024-04-15 13:55

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 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。

(二)审查:

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,即将申请材料送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,技术审评包括产品检测和专家评审,技术审评不能超过60日。但经专家评审,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,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。

(三)许可决定:

收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完成技术审评的资料后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30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,不予注册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

(四)送达:

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,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。

1.承诺时限:自受理之日起,9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

2.实施机关:

实施机关: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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